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雷根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遂昌县。

被执行人:詹土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遂昌县。

被执行人:童樟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遂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雷根兰与被执行人詹土根、童樟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丽遂商初字第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根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詹土根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雷根兰借款50000元及利息,和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童樟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后有权向詹土根追偿),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60元、执行费6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詹土根、童樟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詹土根、童樟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詹土根、童樟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詹土根、童樟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3月30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未收取案件受理费1960元、执行费65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詹土根、童樟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詹土根、童樟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分别对被执行人詹土根、童樟顺作出罚款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詹土根、童樟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雷根兰,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詹土根、童樟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1123执1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叶均尉

审判员  卓 君

审判员  谢晓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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