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 2020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谢家云酒后谎称其看守的工地有一些废铁可以出售给郭某(神农架林区松柏镇龙沟村经营废品收购站),郭某遂在谢家云的指引下驾驶鄂Pxxxxx东风牌货车前往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神农大道寨垭子工地,二人一起将地脚螺栓30根、丝杆100根、绳卡45个搬上货车后离开现场。谢家云从郭乐均处得100余元赃款后用于生活花销。经神农架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谢家云盗窃的地脚螺栓、丝杆、绳卡价值人民币1766元。上述被盗物品由公安机关扣押后全部发还给被害人。2021年3月24日,被告人谢家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谢家云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谢家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时综合考量其自首和认罪认罚等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谢家云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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