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风路1号。统一社会协议代码:91650000928585392U。
负责人:窦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朱裕明,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被执行人朱裕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在我院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因该协议属和解长期履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59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