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一号财政厅综合楼19、20楼。
法定代表人:唐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芸,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玲琳,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胡盛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被执行人:何友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被执行人:胡德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审理经过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胡盛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息86121元、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9714.45元(以贷款本息8612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利率计算,从2020年5月6日计算至2021年5月17日)、迟延履行加倍利息271.28元(以贷款本息8612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21年4月29日计算至2021年5月17日)、诉讼费977元、执行费1356元,共计98439.73元。被执行人何友花、胡德辉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盛苟、何友花、胡德辉的银行存款98439.7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