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阿龙山林业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阿龙山镇。 法定代表人:朱鹏翔,局长。 被执行人:王丽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阿龙山单位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阿龙山镇。
审理经过
内蒙古阿龙山林业局与王丽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2019)内0785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阿龙山林业局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丽荣返还原告内蒙古阿龙山林业局社保补贴款3693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王丽荣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内蒙古阿龙山林业局于2021年9月14日申请撤销(2021)内0785执366号执行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根河市人民法院(2019)内0785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忠义 审判员 金国山 审判员 陈伟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