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锦屏县敦寨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8099945660L,住所:贵州省锦屏县敦寨镇赖寨村。 投资人:王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潘安培,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贵州省锦屏县。
审理经过
原告锦屏县敦寨加油站诉被告潘安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锦屏县敦寨加油站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锦屏县敦寨加油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屏县敦寨加油站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才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柳琴 书 记 员 龙红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