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红山农场三仙社区育才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229150031J。
法定代表人:杜泽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国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巴里坤县。
被告:哈密宏鑫佳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巴里坤县博尔羌吉镇(红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22595934063L。
法定代表人:王飞,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山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密宏鑫佳源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4日立案,2021年5月28日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山煤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山煤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山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5.49元,由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山煤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