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山西省偏关县天峰坪镇杨家岭村人,现住本村。
被申请人:宁武县化北屯乡某某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宁武县化北屯乡北屯村大西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宁武县化北屯乡某某洗煤有限责任公司诉山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龚某来、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晋0925执异6号执行裁定,胡某某不服,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0日裁定:一、撤销宁武县人民法院(2020)晋0925执异6号执行裁定;二、发回宁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胡某某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学文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没有违法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胡某某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