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开齐,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因本案于2020年12月31日被羁押,2021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耀,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 律师,由韶关市曲江区司法局指派。
审理经过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202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开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艺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开齐及其辩护人王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覃开齐与翟某补充签订《蔡屋新村木工分项工程承包协议书》,从总包方翟某处承接曲江区沙溪镇窝子村委蔡屋村二层半(徽派建筑)共计约5000平方米的木工清包工工程。2020年9月初,覃开齐以点工形式,陆续雇请覃事明等十几名工人在其承包的工程从事模板木工的安装工作,同时聘请刘某在工地负责煮饭。同年11月26日,因覃开齐拖欠覃事明等工人工资,覃事明等工人到工地阻工。后经当地派出所等调解,由总包方翟某垫付1.4万元给覃开齐用于发放覃事明、盛某等人工资。同月30日,覃开齐在收到翟某1.4万元后,采用关机、更换手机号码、拉黑微信等方式逃匿,拒不支付工人的工资。2020年12月4日,韶关市曲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覃开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覃开齐未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配合调查以及支付工人工资。经查,覃开齐共拖欠覃事明等十名工人工资共60058元。 2021年1月21日,覃开齐与翟某签订协议,由翟某借给覃开齐60058元用于清偿拖欠覃事明等十名工人的工资。覃事明等十名工人工资现已清偿完毕。
被告辩称
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协议书、借条、指认材料、汇款电子回单等书证,证人翟某、刘某、盛某、覃某1、蒋某、朱某、覃某2、邓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覃开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开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开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覃开齐在提起公诉前已委托他人代为全部清偿工人工资,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覃开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覃开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覃开齐是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深,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开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但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书认定覃开齐具有在提起公诉前已委托他人代为全部清偿工人工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不当,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本案中,覃开齐仅在提起公诉前委托他人代为清偿工人工资,并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委托他人代为清偿工人工资,仅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覃开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覃开齐在提起公诉前已委托他人代为清偿工人工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覃开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天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爱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文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205刑初65号 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开齐,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因本案于2020年12月31日被羁押,2021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耀,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 律师,由韶关市曲江区司法局指派。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202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开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艺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开齐及其辩护人王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覃开齐与翟某补充签订《蔡屋新村木工分项工程承包协议书》,从总包方翟某处承接曲江区沙溪镇窝子村委蔡屋村二层半(徽派建筑)共计约5000平方米的木工清包工工程。2020年9月初,覃开齐以点工形式,陆续雇请覃事明等十几名工人在其承包的工程从事模板木工的安装工作,同时聘请刘某在工地负责煮饭。同年11月26日,因覃开齐拖欠覃事明等工人工资,覃事明等工人到工地阻工。后经当地派出所等调解,由总包方翟某垫付1.4万元给覃开齐用于发放覃事明、盛某等人工资。同月30日,覃开齐在收到翟某1.4万元后,采用关机、更换手机号码、拉黑微信等方式逃匿,拒不支付工人的工资。2020年12月4日,韶关市曲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覃开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覃开齐未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配合调查以及支付工人工资。经查,覃开齐共拖欠覃事明等十名工人工资共60058元。 2021年1月21日,覃开齐与翟某签订协议,由翟某借给覃开齐60058元用于清偿拖欠覃事明等十名工人的工资。覃事明等十名工人工资现已清偿完毕。 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协议书、借条、指认材料、汇款电子回单等书证,证人翟某、刘某、盛某、覃某1、蒋某、朱某、覃某2、邓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覃开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开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开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覃开齐在提起公诉前已委托他人代为全部清偿工人工资,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覃开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覃开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覃开齐是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深,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开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但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书认定覃开齐具有在提起公诉前已委托他人代为全部清偿工人工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不当,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本案中,覃开齐仅在提起公诉前委托他人代为清偿工人工资,并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委托他人代为清偿工人工资,仅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覃开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覃开齐在提起公诉前已委托他人代为清偿工人工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覃开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天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爱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