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军科电子安防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理人:皮宪臣,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英轩,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李光明,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军科电子安防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李光明自愿达成谅解,给予被执行人宽限期,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及时还款,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2021)黑7104执3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先杰 审 判 员 赵明伟 审 判 员 温宇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叶 鑫 书 记 员 杜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