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天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旧堡路五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左俊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天宇因与鞍山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2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天宇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天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天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天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闫相夷 审判员 戴艳丽 审判员 马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闫亚 书记员王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