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金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刚,平顶山市新华区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永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金梅诉被告刘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刘金梅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金梅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金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金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