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春,男,1953年年8月6日生,汉族,你们,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告:李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告:鲁亚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春与被告李喜、鲁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张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人民币34500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夫妻关系,2016年在原告处借款34500元,出具借据一枚,约定2017年元旦还款,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信息及联系方式,本院故驳回张春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张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331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张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家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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