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富锦市。
被申请人:景某某,男,汉族,民政局退休职工,住同江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某某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张某某称,被申请人景某某于2016年6月23日向其借款人民币7万元,约定2017年6月23日一次性还清,并为其出具借据一份。现还款期限已过,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景某某偿还申请人张某某借款7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景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某某借款本金7万元。
申请费517元,由被申请人景某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