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范兰香,女,****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锦屏县人,住贵州省锦屏县。
被执行人:杨绍峰,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天柱县人,住贵州省天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范兰香与被执行人杨绍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2628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确认,杨绍峰应偿还范兰香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155元。因被执行人杨绍峰未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绍峰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措施:
一、2021年5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绍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155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89.43元,申请执行费367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2021年5月12日至8月7日,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调查了被执行人杨绍峰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股权和车辆登记情况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5月14日,本院前往锦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绍峰名下在锦屏县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杨绍峰在锦屏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8月11日,本院前往天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绍峰名下在天柱县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杨绍峰在天柱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2021年8月11日,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绍峰系贵州xx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兼员工,每月有工资收入3000元。
六、2021年8月1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杨绍峰所欠范兰香借款本息共计31155元,杨绍峰自愿支付范兰香借款本息共计36000元,由杨绍峰在2021年8月11日先支付5000元,剩余部分由锦屏县人民法院扣留杨绍峰每月工资3000元,直至所有借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为止;2.案件受理费289.43元,申请执行费367元由杨绍峰在2021年8月11日支付;3.如被执行人杨绍峰未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范兰香将向锦屏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至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对杨绍峰采取拘留措施。
七、2021年8月13日,本院以(2121)黔2628执23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杨绍峰在贵州xxxx有限责任公司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用于偿还债务。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实现的债权为0元,未实现的债权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155元。案件受理费289.43元、申请执行费367元未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的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同时,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因需要长期履行,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黔2628执238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