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跃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组人,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X。
被告:李林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芮城县XXX区X号楼X单元X室,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X。
被告:陈淑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XX区X号楼X单元X室,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X,系李林平丈夫。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明与被告李林平、陈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跃明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淑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跃明撤回对被告陈淑民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