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侯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理人:宁某,系申请执行人母亲。
被执行人:东港帝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黄海大市场华悦百货四楼。
法定代表人:全玉秀,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侯某与被执行人东港帝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限申请执行人自收到通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