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代东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执行人:邓汉,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遂宁市安居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代东明与邓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川0904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9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82元及本案执行费19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邓汉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登记。经本院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