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

申请执行人: 贾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的(2020)陕072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利息201000元、后续本息及诉讼费4900元。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消令等执行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对已冻结的42679.35元已于2021年4月28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21年6月22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案件款30000元,本院已于当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查明的被执行人所有的某某牌车辆本院于2021年3月3日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经城固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记录。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2执2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新华

审  判  员     蒋龙图

审  判  员     王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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