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都华宏广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1单元15层1513号。

法定代表人:杨帆。

被执行人:邓亲华,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执行人:邓翔,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执行人:许婷婷,女,****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场镇社区正街57号2幢1单元9号。

法定代表人:邓亲华。

被执行人:成都亲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场镇社区正街57号2幢1单元6号。

法定代表人:邓黎伟。

被执行人:成都市嘉鹏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城西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罗仕伟。

审理经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民终793号(以下简称79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作出(2018)京03民初527号、(2018)京03民初527号之一裁定,并分别以(2018)京03执保153号、(2019)京03执保268号协助执行通知,采取如下保全措施:一、冻结被执行人邓亲华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青白江支行XXX账户、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XXX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XXX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成都青白江支行XXX账户。二、冻结被执行人邓亲华、邓翔分别持有的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天翔环境,股票代码:300362)13 298 8051股、8

006 618股。三、查封被执行人成都亲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煎茶街道XXX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川(2018)成天不动产权第XXX号。宗地面积:13 308.04平方米]。四、冻结被执行人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德阳亲华环境产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亿一千万元出资额。五、冻结被执行人邓亲华、邓翔分别持有的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二亿八千二百万元、四亿二千三百万元出资额。六、冻结被执行人邓亲华持有的北京格林翔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一千五百五十万元出资额。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中德天翔投资有限公司三亿五千万元出资额。八、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邓亲华名下坐落于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XXX号房屋。

杭州浩中金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依据793号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京03执499号(以下简称499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继续冻结措施,后该案中止执行。2021年3月9日,本院作出(2021)京03执异37号裁定书,裁定成都华宏广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499号案件申请人。4月,成都华宏广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恢复立案。793号、499号案件保全及执行措施依法转为本案执行措施。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亲华、邓翔、许婷婷、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亲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嘉鹏翔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亲华、邓翔、许婷婷、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亲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嘉鹏翔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亿六千二百三十九万一千五百五十一元及利息(以一亿七千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2018年1月27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欠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以一亿七千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8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10日止;以一亿六千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上述金额含已执行到位的四万八千五百七十七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亲华、邓翔、许婷婷、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亲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嘉鹏翔商贸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亲华、邓翔、许婷婷、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亲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嘉鹏翔商贸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成都市嘉鹏翔商贸有限公司质押给申请执行人杭州浩中金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成都国水电站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千二百五十万元的股权,用于本裁定第一至三项执行。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邓亲华、邓翔、许婷婷、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亲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嘉鹏翔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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