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芙新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98号。
负责人:吴彩虹,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思思,湖南湘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陈启明,男,****年**月**日出生。
被申请人:陈铁坚,男,****年**月**日出生。
被申请人:宋利君,女,****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芙新支行诉被申请人陈启明、陈铁坚、宋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芙新支行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启明、陈铁坚、宋利君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芙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陈启明、陈铁坚、宋利君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芙新支行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