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大河西分中心,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楷林商务中心B座27楼。 负责人:郭威,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梅,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彭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廖晓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桂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湖南佳依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升路。 法定代表人:彭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大河西分中心诉被告彭钢、廖晓艳、桂香、湖南佳依家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大河西分中心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 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芊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