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春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文,黑龙江惠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延寿县鸿鑫米业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延寿县中和镇崇和村义和屯。
法定代表人:刘宏影,经理。
被告:刘宏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延寿县鸿鑫米业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钟延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延寿县鸿鑫米业有限公司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延寿县。(与钟延红系夫妻关系)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春生诉被告延寿县鸿鑫米业有限公司、刘宏影、钟延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于春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春生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于春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3元,减半收取2376.50元,由于春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