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浦信用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144286319X)。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庐山东路******。
负责人:周松岳。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贝海汾、朱杰杰,该社员工。
被告:应浩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李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浦信用社与被告应浩峰、李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浦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