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舞钢市某某某家具店,住所地舞钢市。 经营者:闫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舞钢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舞钢市某某某家具店与舞钢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私下协商当中,申请执行人舞钢市某某某家具店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481执4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若逾期,舞钢市某某某家具店可于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俊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迪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