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永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吉丰检一部刑诉(2021)171号起诉书 被告人陈永吉于2021年5月11日23时11分许,饮酒后驾驶×××号机动车沿丰满区吉林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至桥面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陈永吉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6mg/100m1。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永吉驾车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 86.42mg/100ml。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陈永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永吉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积极缴纳财产刑担保,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永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臧巍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周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