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盆摇,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县,联系。 被告:陈永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县,联系电话无。

审理经过

原告马盆摇与被告陈永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之行为,也没有损害国家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准予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马盆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元,由马盆摇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何贵荣 人民陪审员  张家朝 人民陪审员  冯 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 菊 书 记 员  张 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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