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盆摇,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县,联系。 被告:陈永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县,联系电话无。
审理经过
原告马盆摇与被告陈永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之行为,也没有损害国家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准予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马盆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元,由马盆摇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何贵荣 人民陪审员 张家朝 人民陪审员 冯 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 菊 书 记 员 张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