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芳洲北路32、3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9061763369。
负责人:李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蒋晨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与蒋晨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904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其它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赔偿款费40084元及利息、申请人垫付的诉讼费40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执行中,经查询工商、证券、车管、房管、保险、银行等部门,被执行人蒋晨曦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调查走访及联系申请人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