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腾拖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鲁班大道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C12UPXY.

法定代表人:王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茂艺,山东慧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

被申请人:广西特洋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昆仑大道138号A区7.8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4NP175.

法定代表人:刘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昆仑大道*号A区.*号铺面。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东腾拖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特洋农机有限公司、刘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3日作出(2021)鲁0481民初383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广西特洋农机有限公司、刘洋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山东腾拖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广西特洋农机有限公司、刘洋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腾拖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特洋农机有限公司、刘洋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山东腾拖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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