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朱勇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现住河南省潢川县。

审理经过

李梅与朱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潢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526民初1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朱勇飞欠李梅借款本金730000元及利息,应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200000元及利息;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130000元及利息;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400000元及利息。因朱勇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2月1日至7月1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已依法扣划300元并发放申请执行人;

2.对被执行人车辆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其名下登记有牌号豫S×××××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2023年3月1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因暂未能查明该车辆下落,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3.对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相关登记资料。

三、2021年2月8日,向潢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相关登记资料;

向江西省丰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相关登记资料;

向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潢川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相关登记资料。

四、2021年2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经多次施压,被执行人履行偿还义务10000元。

六、本案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

请求情况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对本院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有异议,可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再行调查。

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73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10300元,剩余案款尚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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