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潘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申请人:黄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申请人:雷某2,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申请人:程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申请人:雷某1,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潘某与被申请人黄某、雷某2、程某、雷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潘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四被申请人继承雷俊峰50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继承的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潘某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黄某、雷某2、程某、雷某1继承雷俊峰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司忠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