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昌兴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钢。 被执行人:代桂芹,女,1969年05月28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许昌兴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代桂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002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代桂芹服务合同纠纷银行存款4029.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翰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纪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