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志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系方志玉父亲。 被告:郭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审理经过

原告方志玉(简称原告)诉被告郭洁(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方志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郭洁归还借款本金15,400元(其中本金10000元,利息5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8日,被告郭洁向我借款12,000元急用。我再支付宝用余额宝转账给被告12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协商无利息,若被告逾期不还,利息按每天两分利息偿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本金及利息均无果,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郭洁未出庭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2018年1月28日,原告方志玉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郭洁转款12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无利息,逾期不还,利息按每天两分利息偿还。后被告仅归还本金2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原告遂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被告出具的借条,支付宝转账凭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确立借贷关系,原告方志玉要求被告偿还所欠本金1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郭洁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方志玉归还本金10,000元,利息5,400元,合计人民币15,400元。 案件受理费262元,由被告郭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芳 人民陪审员  李新媛 人民陪审员  胡剑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郦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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