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斌,男,1981年11月生,汉族,新乐市人。 申请执行人:段艳艳,女,1983年2月日生,汉族,新乐市人。 被执行人:李红(曾用名李丽红),女,1977年11月生,汉族,新乐市人。 被执行人:陈辉,男,1978年6月生,汉族,新乐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斌、段艳艳与李红、陈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4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2018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出具(2018)冀0184执1899号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辉名下宝马牌(冀ADD619)轿车,被执行人李红名下马自达牌(冀AQF032)轿车,现因查封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陈辉名下宝马牌(冀ADD619)轿车,查封期限两年。 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李红名下马自达牌(冀AQF032)轿车,查封期限两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提出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会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