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张相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见与被告张相振、张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见及被告张相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开庭前原告对被告张太杰提出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张相振于2019年以还信用卡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9年6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张太杰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被告承诺于2019年6月15日之前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相振辩称,借款是事实,对借款金额没有异议,已经和家人沟通,尽快偿还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4月份被告张相振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偿还10000元,剩余20000元于2019年6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张相振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相振向原告孙见借款30000元,偿还10000元后,向原告出具20000元的借条。现被告张相振欠原告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相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孙见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张相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