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康二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柳林县。
被申请人:张保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柳林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康二保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康二保称自己在柳林县成家庄镇经营建材门市部,出售钢材、水泥等。2014年被申请人在小张家塔村修建房屋,在申请人康二保建材门市部购买钢材水泥材料,2016年7月27日经双方结算,被申请人欠申请人材料款9260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立有书面欠据一支载明欠款事实。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予归还。现要求被申请人张保珍支付申请人康二保材料款926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张保珍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康二保材料款9260元。
案件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张保珍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