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市辖区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阴美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单廷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廷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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