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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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宁仁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任光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