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定远县顺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定滁路1017号。
法定代表人:单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飞,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苏州瑞禾医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外商开发区新乐村。
法定代表人:缪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明,江苏立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定远县顺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公司)与被告苏州瑞禾医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禾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向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21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顺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邰飞,被告瑞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顺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营运损失114000元。
被告辩称
事实与理由:自然人张宏(身份证号码)购买陕汽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挂户于本公司名下从事货运运输业务,车牌号码皖M×××××。2020年8月17日张宏通过网络平台接到一笔南通运输手套至被告处的运输业务,当晚张宏至南通装货,第二天即运输至被告处。但在被告处卸下部分货物后,被告提出手套质量不合格,不再卸货,也不让本公司车辆开走。为此张宏多次与被告阐明:被告与供货方的矛盾可以通过正常法律途径解决,原告仅仅是运输方,被告不应该扣留原告车辆,从而导致原告的损失。但被告方却执意不肯放行,为此,原告方张宏也通过报警等途径想加以解决,但均无效果。
被告瑞禾公司辩称,瑞禾公司从来没有扣留过原告的车辆,原告车辆送货过来时,瑞禾公司见车上的包装就判断不是PVC手套,随即查看车上货物,发现是废弃手套,瑞禾公司拒收货物,要求原告驾驶员带货开走。原告驾驶员称一定要签收,瑞禾公司拒绝签收,所以原告驾驶员恶意将车堵在公司车间门口,严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原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瑞禾公司的权利,瑞禾公司要求原告立即原样开走车辆并赔偿损失。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12日瑞禾公司与上海敏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由上海敏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瑞禾公司提供PVC手套。
另查明,2020年8月18日,顺天公司将一批手套运送至瑞禾公司,但瑞禾公司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收该批货物。
再查明,从本院调取的接处警视频中可以看出,并无证据显示瑞禾公司扣留顺天公司车辆的情况。
还查明,承运货物的车辆皖M×××××系张宏所有,挂靠在顺天公司名下。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接处警视频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顺天公司将货物运输至被告瑞禾公司处时,作为收货人的瑞禾公司有权拒绝收货。原告顺天公司在收货人瑞禾公司拒绝收货后,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处理,原、被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原告顺天公司主张被告瑞禾公司赔偿其车辆扣留期间的营运损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定远县顺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收取1290元,由原告定远县顺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