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月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强,广西瑞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漓江路4号。
负责人:张冉,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59号。
负责人:晏强,总经理。
被告:郗云祯,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雁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成月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郗云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3日受理后,原告成月娥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月娥以起诉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月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2元,本院予以免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