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银川源伟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洪广镇洪西村。
法定代表人:李海威,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君,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170号三层。
法定代理人:李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男,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伟,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银川源伟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