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才玉,女,汉族,现住:海口市。
申请执行人:王传东,男,汉族,现住:海口市。
被执行人:张太东,男,汉族,地址海口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才玉、王传东与被执行人张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琼0107民初36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太东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黄才玉、王传东偿还借款2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黄才玉、王传东偿还利息(从2015年10月29日起,以20000元为本金,以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向申请执行人黄才玉、王传东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负担执行费200元;5.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张太东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公安部车辆管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除了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太东名下有存款可供执行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太东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划拨到被执行人张太东14630.72元,已转入申请执行人黄才玉名下银行账户。
二、本院在线下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太东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工作人员到张太东住址海口市进行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太东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被执行人张太东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张太东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张太东在今日头条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五、近三个月内本院又再次通过上述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