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穆棱市兴源镇东兴农药种子化肥商店。 经营者:张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面通镇曙光社区。 被告:刘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八面通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砍椽沟经营所无固定职,住**面通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砍椽沟经营所所。

审理经过

原告穆棱市兴源镇东兴农药种子化肥商店与被告刘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穆棱市兴源镇东兴农药种子化肥商店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穆棱市兴源镇东兴农药种子化肥商店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穆棱市兴源镇东兴农药种子化肥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穆棱市兴源镇东兴农药种子化肥商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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