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冀,男,****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告:杨万学,男,****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审理经过
原告尹冀与被告杨万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尹冀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冀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冀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原告未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