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芦延华,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鹤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芦延华罚金一案中,划拨被执行人芦延华财付通存款56.66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保险、工商、不动产、车辆等部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对被执行人芦延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移送执行标的10000.00元、执行到位56.66元、未执行到位9943.3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0404执3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凤 审判员 冯 冰 审判员 刘士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