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洪阳家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中六路1栋10楼1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2QJ1U5X。
法定代表人:刘洪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晓艳,该公司员工,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庭,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永亮,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洪阳家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永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8日,原告成都洪阳家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洪阳家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洪阳家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洪阳家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