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高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呼玛县林草局职工,住黑龙江省呼玛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玛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呼玛县呼玛镇天和人家小区0单元108。 负责人:苗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高琳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通知高琳预交案件受理费,高琳在收到通知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高琳撤诉处理。 —2—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龙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戴继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