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环球车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蔡宾,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越,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储成心,男,1995年x月x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居民身份号码:61242219xxxxxxxx。

审理经过

环球车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储成心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沪贸仲裁字第123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环球车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储成心向其支付租赁费9291元、仲裁费4672元、律师费3000元。本案执行费为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1、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储成心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对有余额账户予以冻结,因账户余额过小未予扣划。查明储成心持有上海申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富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股权,因上海申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本院对储成心持有上海富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因该公司股权暂无法执行,本院未采取处置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通过查询安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储成心在陕西安康市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经查询,被执行人储成心在安康市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4、在储成心户籍所在地安康市汉阴县铁佛寺镇李庄村调查得知,储成心常年外出,无法查找其下落。 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储成心进行限制消费予以惩戒。 6、本院通过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9291元及仲裁费、律师费7672元。本案执行费为50元。本次执行无到位金额。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储成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刚 审判员 王祖长 审判员 张 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柯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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