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龙吾江。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没收龙吾江财产一案。因被执行人龙吾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吾江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蔡一雷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廖 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钱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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