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龙吾江。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没收龙吾江财产一案。因被执行人龙吾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吾江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蔡一雷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廖 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钱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