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聂兴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张复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审理经过
原告聂兴云与被告张复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在庭外已经达成和解,原告聂兴云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复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聂兴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聂兴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聂兴云负担。